2013年事业单位备考:法理篇

[?? 京佳教育 ??] 作者:
2013-02-21 11:06:50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综合知识中法律知识是考查的重点,下面京佳教育公考研究院行测教研室杨帆老师就法理学部分,帮助各位考生梳理常考的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三、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法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三)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四、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宪法原则: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治原则:即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3、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我国的法律部门有:(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五、法的实施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责任编辑: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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