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综合知识:刑法篇
京佳教育 杨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综合知识中法律知识是考查的重点,下面京佳教育公考研究院行测教研室杨帆老师分科目,帮助各位考生梳理常考的知识点。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的基本知识
(一)概念与特征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有三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其中,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
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1、主体方面,必须二人以上;2、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故意;3、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五)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刑法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二)刑罚的运用
1、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自首和立功: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5、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6、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责任编辑:樊娜